“我的诉请得到两级法院支持,申请执行后,退款近日得以兑现。”昨日,市民何某高兴地告诉记者。何某的案件是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据“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股票配资官网交易中心,消费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判决的一起典型案例。
\n案例:
\n转店连同会员一起转
\n会员诉请返还会员费
\n2023年7月15日,何某向铜梁区某瑜伽店(以下简称瑜伽店)支付了2760元会员费购买了瑜伽培训服务。缴纳培训费后,何某一直没有去瑜伽店参加培训。2023年8月,何某经医院诊断为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不再适合参加瑜伽训练。2023年9月24日,铜梁区某瑜伽店的经营者将该店面连同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培训义务一并转让给某体育公司。何某要求瑜伽店返还会员费。瑜伽店以店面已经转让为由,拒绝退费。经多次协商未果,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会员费2760元。
\n判决:
\n转让未经消费者同意
\n判决解除合同并退款
\n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某瑜伽店成立预付式消费合同。何某系基于对瑜伽店专业和品牌的信赖而与之签订合同。瑜伽店收取何某支付的服务费后负有提供瑜伽培训服务的义务。瑜伽店将案涉瑜伽培训义务转移至案外人某体育公司,未取得何某的同意,使何某丧失了信任基础,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同时,何某因确诊疾病无法接受培训服务,这属于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能避免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其有权诉请解除案涉预付式消费合同。
\n2025年3月3日,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瑜伽店与何某签订的消费服务合同,瑜伽店退还何某2760元。瑜伽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5月27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前不久,何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何某如愿拿到退款。
\n法官说法:
\n履约条件发生重大改变
\n预付式消费合同可解除
\n本案主审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因此,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消费者同意,否则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关于收款一律不退、丢卡一概不补等不合理减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n重庆法治报记者 唐孝忠
\n原标题:瑜伽店将会员转给下家股票配资官网交易中心,消费者诉请解约退款获支持,法官:转让合同义务需经消费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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